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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辞退员工是否违法的认定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5
浏览量:1777

关于单位辞退员工是否违法的认定

案件描述

韩某是四川西充人,于1998年11月19日入职东莞一灯饰厂,担任宿舍管理员一员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815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20日,在公司宿舍二楼的管理房内由于电动车充电时电池爆炸,引发旁边堆放的床垫着火,导致起火。2016年7月25日,公司向韩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2016年20日B栋宿舍引发火灾险情,经查核为你所管辖管理房,其中置放废弃床垫4张未清理,工作失职导致烧毁造成员工紧急疏散,电器设施设备故障,严重威胁员工及群众生命安全,经公司决议依奖惩作业管理办法5.7.1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执行解除劳动合同”。致使韩某于2016年7月25日离职。

韩某在公司做了18年,现却因解雇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他自己于2016年8月3日向仲裁院虎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48200元。经过仲裁审理,裁决:驳回韩某的仲裁请求。

办案经过

韩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委托我代理上诉。我审查了韩某的所有材料,并详细地给韩某做了问话笔录,分析得知:

1、韩某需是宿舍管理员,但不是实质管理所有宿舍,自公司改革后一直只是负责管理宿舍的钥匙、员工的热水、监督清洁工作,其办公室与电工一起在电工房里。

2、那4张床垫并不是废物,否则就不会放置在那里,曾有公司副总跟韩某说过该床垫还有用,韩某无权处理掉。

3、杂物房里一直是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的,并一直有在那里充电的事实,而公司是一直知道,但从未提出禁止。

4、公司需没有专门的消防管理人员,但有保安队,保安人员主要负责安保工作,辅助消防工作,而该床垫已放置了几个月,却从无人员提出过要处理。

5、根据公司的《奖惩作业管理办法》其第5.6.27条,已对韩某进行了大过处罚,而记大过处罚仅是扣减绩效考核计分,不构成开除。公司在对韩某记大过后在2016年7月25日再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对同一行为做出了两次不同的处理。

综合所有材料,我于2016年9月8日上诉到东莞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经开庭审理,现判决如处:

1、确认原告韩某与X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2、被告XXX公司向原告韩某支付赔偿金13734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我认为辞退有过错的员工,也就是认定员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问题,也不是说辞就可以辞。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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