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主页
林振富律师林振富律师
159-9294-6342
留言咨询
林振富律师亲办案例
私人工地九级伤残赔偿案例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8
浏览量:1088

案件描述

一位60岁的老人从四川来到东莞一私人工地上打工,工作中不慎从竹梯摔下地上导致身体受伤,被评为九级伤残。而房东和工头均只愿赔偿5000元给他。在朋友介绍下,找到了我为他合理案件。


艰辛的取证经历

张某益在四川老家是一位老师,退休后,来到东莞一家私人建筑工地上打工,每天工资180元。2015年7 月2日,他在该房屋批外墙时,不慎在房东搭建的竹梯上坠落致腰部受伤,后房东和工头将他送至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经长达67天的医疗,痊愈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益被评定为伤残九级。住院期间,其妻和其儿子找到我,要求我代理这个案子,他们说他们和房东工头沟通,只愿意在负责治愈后再赔偿5000元了结此事。他们一家均觉得赔偿太少了,向我求助,望着他们渴望无助的眼神,我答应了他们。

大家都知道,工地上的工人手头上基本什么样的证据都没有。

刚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感到颇为棘手,房东的语气相当强硬,只愿出5000元。如果不服,叫工人去打官司!张某益手上只有包工头肖某写给他的完成工作量借钱的纸条,并没有签名,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某益在肖某工地上做工的事实。因为事发确实太突然,而且张某益仅在工地工作半小时就摔伤,除了几个老乡认识自己外,再没有认识自己了!但是老乡们怕拿不到工资,均表示不会出庭作证!再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与包工头肖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为了进一步取得有利的证据,亲自五次去到工地,和工头肖某谈心,发觉房东克扣工头的工程款,工头也希望通过张某益的诉讼顺便解决工程款的问题。事情终于有了转机,做了一些材料叫工人自己去找工头签名。最后,在我的努力下,终于取到了证明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在法庭上,房东不得不低下了一直高昂着的头!此案在2015年 10月30日立案,11月30日开庭,开庭就能调解成功,获赔125500元,比原来房东愿意的赔偿额整整多出了120500元!就是相信法律,找对了律师的结果!

法院调解成功

后经法官调解,房东和工头愿意一次性赔偿1255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第二条规定: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四条规定,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因此,任铁厚作为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本身属于违法分包,任铁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承担劳动关系下的责任,责任主体另依法律规定。

包工头手下工人受伤,法律关系最近的有资质的发包单位承担劳动关系下的所有责任。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本案中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归属于被诉人,由被诉人承担劳动关系责任及工伤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林振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振富律师咨询。
林振富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645好评数23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活力中心6楼
159-9294-634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振富
  • 执业律所:
    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20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
  • 咨询电话:
    159-9294-6342
  • 地  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活力中心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