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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外的意外收获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0
浏览量:919

工伤赔偿外的意外收获

王某华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沙田一家五金公司工作。2015年4月22日,右足因工受伤,后经送**军医院治疗。2015年5月26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落实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4292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5年10月22日,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申请仲裁。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三金赔偿为68222.89元。三、停工留薪期工资:17895.85元。四、...



案件描述

王某华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沙田一家五金公司工作。2015年4月22日,右足因工受伤,后经送**军医院治疗。2015年5月26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落实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4292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5年10月22日,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申请仲裁。


意外发现有二倍工资

王某华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沙田一家五金公司工作。2015年4月22日,右足因工受伤,后经送**军医院治疗。2015年5月26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落实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4292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5年10月 22日,鉴定为九级伤残。就工伤赔偿问题和公司多次协商,因差额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找到了我,经我与他详细沟通了两个小时,意外发现公司并没有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对他说,要尽快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时间拖得越长,二倍工资差额会减少。他听信了我的建议,随后申请仲裁。

仲裁支持了二倍工资25791.67元。

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三金赔偿为68222.89元。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17895.85元。

四、二倍工资差额:25791.67元

合计:111910.41元。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工伤赔偿在除去社保赔偿部分外,尚有差额可以追讨。和当事人聊了一个小时的时候,才意外发现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所以,沟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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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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